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代表在提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时注意如下事项:
一、关于提出议案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议案内容必须是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或为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强烈反映的,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三)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属于县政府、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由市级以上或者乡镇国家机关处理的事项; 3、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4、其他不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代表提出的议案,应一事一议。所提出的议案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五)议案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并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逾期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六)代表的提议案权由联名的代表集体行使。提议案时,领衔代表应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确认议案内容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亲笔签名。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签名负责。 (七)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应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二、关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一人或数人联名可以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及其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l、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2、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具体案件材料的; 3、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4、没有实际内容的; 5、其他不应当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并一事一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五)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须在大会闭幕前,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六)联名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附议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 (七)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有权不予受理。
三、文本格式要求 (一)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请按规定将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及代表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清楚地填写在大会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上,并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 (二)文稿完成后,应及时认真核对,如代表签名不够法定人数、一事多案、缺乏方案或建议、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或代表通讯要素不齐不清的,应及时补正。 (三)代表团工作人员应积极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服务,配合大会秘书处把好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关。 (四)为抓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代表建议无纸化处理,代表在提供议案、建议书面文本的同时,请将相关电子文本(详细注明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用软盘或U盘拷贝)一并送交大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