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一)转而未供土地清理:截至12月底,1999-2009年的转而未供土地(已清理未录入)供地率达90%;2010年的转而未供土地清理率80%,供地率达60%。
(二)供而未用土地清理:截至12月底,属于政府性投资目的,超过规定开工期一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已供项目开工(处置)率达80%;超过规定开工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已供项目开工(处置)率达90%;超过规定开工期两年以上的已供项目开工(处置)率达100%;对不能开工建设的已供项目要提出处置意见。属于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项目开工(处置)率达100%;对不能开工建设的已供项目要提出处置意见。
(三)用而未尽土地清理:截至12月底,用而未尽土地处置率达100%。
(四)“百万”造地保障工程:截至12月底,全县力争完成土地开发垦造耕地任务6000亩。
二、工作措施
(一)转而未供土地清理措施。针对不同原因和类型,分别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对确实符合城镇规划,有利于城镇发展建设的项目,要加快征地政策处理,加快供地进度,尽快促成项目投资效益;对不符合城镇规划,或该项目已无必要实施,或该项目已无可能实施的,或征地政策无法实施的,要结合实际,加以调整规划利用。
(二)供而未用土地清理措施。对供而未用土地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尽快开工建设。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未及时交纳有关规费,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要追究项目业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及时督促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落实开工建设。超过规定开工期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已供项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及有关规定开展清理(具体清理办法另行发文)。
(三)用而未尽土地清理措施。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用而未尽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对其它的用而未尽土地清理措施包括下达责令限期竣工通知、征缴土地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具体清理办法另行发文)。
(四)“百万”造地保障工程推进措施。各镇政府要根据县政府分解下达的“百万”造地保障工程垦造耕地计划任务,层层分解,细化目标,加快实施,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11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加大资金投入,规范项目管理,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处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农民权益。要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做好省下达的2011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报批,对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必须于4月底前报省立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双向落责。县政府按照项目分类,分别由县、镇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项目小组,实行条块结合、分线负责,各乡镇政府(管委会)抓好具体落实。所有垦造耕地和具体用地项目涉及到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的,一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管委会)要将每个项目逐一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业主单位已经明确的,业主单位就是责任单位,业主单位不明确的,由政府指定一个单位负责。
(二)完善双向督责。土地开发提速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到各地进行检查、督导,加大督查力度,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进展缓慢的,要进行督查通报。各项目小组要对分管的项目做好督查,各乡镇、功能区要对辖区内具体项目做好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向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
(三)落实双向问责。对不能完成任务的镇政府、管委会进行问责,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报批农转用手续,核减相关镇(功能区)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对因工作不主动造成项目延误的业主单位,或因审批不及时造成项目拖延的相关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