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文成县大峃镇龙川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文成县大峃镇龙川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县政府组织多次讨论,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对本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请于2013年7月1日前,通过信函或者发送邮件方式报送给龙川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件送达地址:文成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三楼316室,电子邮件接收地址:425919600@qq.com 联系人:魏冬松,0577—59010113 附件:文成县大峃镇龙川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文成县大峃镇龙川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期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农房集聚建设步伐,引导农户向县城、中心镇跨区域集聚,加快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实施龙川保障性安居房改造工程。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成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大峃镇马垟村垟边自然村,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时间 (一)、征收签约时间:以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房屋搬迁时间:以补偿协议规定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先予结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私人房屋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应安置面积: 1、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确定应安置面积。 2、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每自然间可安排一处底层房,底层房的面积抵冲应安置面积。其余面积在二层及以上公寓式住宅中安置。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统一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五)、安置面积中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建安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安置房套型选择:按应安置面积就近选择设计的套型,安置剩余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给予货币结算。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元标准计算。不足400元的补足4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八)、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400元的补足400元。在高层或小高层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期按24个月后的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未在36个月内交付新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00元,有线电视100元,空调机每台200元,太阳能热水器200元。 五、房屋征收其他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三)、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公告的60天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六)、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安置房的定位采用摸文办法确定,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七)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房款按市场评估价55%优惠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八)、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九)、安置套房面积超出原征收面积部分的相关契税、交易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费由征收人承担。 六、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申请增购,增购后合计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五倍,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55%优惠价结算。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的第一阶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的第二阶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的第三阶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每自然间(套)奖励4000元。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得参加摸文认购,待其他被征收人认购后再给予安置。 七、其它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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