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对象及范围 整治对象: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 整治重点区域:县城区
整治内容 “四小车”综合整治时间安排在6月至12月,2012年1月开始进入长效管理阶段。 电动三轮车专项整治。2011年6月初,由县政府发布通告,2011年6月10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三轮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严禁电动三轮车上路载客营运。违法生产的,由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违法销售的,由工商部门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占道销售、修理电动车的,由大学镇城管部门给予处罚;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处罚。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技术规范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严禁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类电动三轮车,违者公安交警部门一律予以扣留电动三轮车,给予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处行政拘留10日。 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2011年6月10日起,对外省号牌三轮摩托车非法从事异地营运,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严处理;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载客、擅自改变外观、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理。擅自改变外观的,外棚一律风割。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对有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一次清理,严厉整治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牌、假牌、套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及非法营运。对非法拼装、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驾驶无牌、假牌、套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营运的行为,县工商、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残疾车车主抗法闹事的,残联部门要配合镇政府做好残疾人的教育稳控工作。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自愿的原则,适时对有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车辆。 人力客运三轮车专项整治。对无牌无证人力客运三轮车予以取缔,对人力客运三轮车安装动力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收缴动力装置。在车主自愿的基础上,适时对县城有牌人力客运三轮车进行淘汰,置换车辆(如果条件符合,可以置换太阳能人力环保客运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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